大地税函[2007]44号
颁布时间:2007-03-27 09:03:22.000 发文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和大连市统计局提供的2006年我市城镇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额,确定2007年我市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额度为72,600元;确定我市200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6,050元。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