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函[2007]85号
颁布时间:2007-05-25 13:38:26.000 发文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各基层局:
现将《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守纳税人秘密,维护纳税人权益和经济安全,推进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工作的开展,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信息保密工作,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公开的信息或者内容除外。
本办法保密信息的范围包括:表明个人身份、住址、联系方式、收入(所得)、征补退抵税款等方面的信息以及涉及某个单位人员整体收入、纳税情况等相关信息。
以上涉密信息按“秘密”级信息进行管理,纸质资料按秘密资料进行归档保管。
第三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者传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但根据司法或者行政文书的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提供的除外。
第二章 申报受理环节的保密管理
第四条 办税服务厅的申报受理窗口,在受理申报操作时应注意对纳税人的信息保密,防止外泄。
第五条 网上电子申报个人所得税扣缴明细申报和自行申报信息,必须通过加密和身份认证后才能在互联网上传输申报数据。
第六条 软盘申报个人所得税扣缴明细申报信息,申报受理窗口在成功接受申报信息后,应即时将盘片退回扣缴义务人。
第三章 查询使用环境的保密管理
第七条 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实行严格的分级、分部门、分权限查阅、调用管理制度,杜绝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资料滥用、他用、泄密和丢失事件的发生。
第八条 网上申报的,采取实名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凭开户名称和密码进行查询。
第九条 窗口申报的,纳税人须凭纳税申报表副本及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查询。
第十条 代理人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为申报的,须提交与纳税人签订的委托申报协议(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进行查询。
第十一条 邮寄申报以挂号函件形式寄送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凭邮政部门出具的挂号函件收据及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申请查询。
第十二条 司法部门或者行政机关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可以持司法或者行政文书、单位介绍信及工作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查询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
第十三条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查询条件的,基层局可向其提供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
第十四条 基层局对司法部门或者行政机关的申请资料,包括司法或者行政文书原件、单位介绍信原件及工作证件复印件要按有关规定管理保存。
第四章 完税证明的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 基层局应选派政治素养好、工作责任性强的人员负责审核、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作。
第十六条 完税证明的递送环节,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签收制度,确保完税证明准确、安全地发给纳税人。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数据库和申报资料的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信息部门应当选派工作责任性和信息保密意识强的人员担任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后台数据库管理员,并周期性更换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系统的密码。
第十八条 按计算机管理系统规定的要求做好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备份工作,并对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历史数据做好备份、作好标记,按保密要求进行存放。
第十九条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系统管理员要避免无关人员从数据库后台接触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
第二十条 基层局应负责纳税人通过上门申报、邮寄申报提交的纳税申报表的整理、录入、分类、归档及保存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需要在地税系统内部共享的数据应通过计算机系统录入和传输,并进行加密存储,不得以纸质资料流转。
第六章 纳税申报信息对外披露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申报信息,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外泄露,不得擅自接受媒体或他人采访、提问。确因工作需要对外公布相关信息时,应由部门负责人向市局办公室及相关处室请示同意后,对外公布。
第二十二条 严禁擅自导出、拷贝、外出携带和对外提供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信息。
第二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未经纳税人同意,不得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信息对外披露。
宣传报道个人所得税纳税先进典型的,应事先征得被宣传报道个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同意。
第七章 泄密违规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执法责任:
(一)在受理、录入、归档、保存纳税人申报资料过程中泄露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的;
(二)在日常税收管理、数据统计、报表管理、税源分析过程中将自己知晓的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泄露给他人的;
(三)违规设置查询权限或者违规进行技术操作,使不应知晓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的税务人员可以查询或者知晓的;
(四)违反规定程序向他人提供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一)故意将自己知晓的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泄露给税务系统以外的人员或者在系统外广泛传播的;
(二)因重大过失致使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被大量窃取或者盗用,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擅自将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提供给不符合申请查询条件的申请人的。
有前款行为,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基层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六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