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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及其员工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7]83号

颁布时间:2007-05-14 09:41:36.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强化重点税源管理,现就关于加强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及其职员个人所得税征管规定如下:

  一、切实加强征管。

  (一)各地应在6月底前对所辖上市公司高管及公司员工2006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年所得12万元的申报情况,进行一次重点排查。对没有扣缴或者没有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等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单位,以及对200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没有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各地均应将上市公司作为个人所得税重点税源单位进行管理,每年对上市公司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其高管和员工收入及自行纳税申报情况,实施重点管理和监督。

  (三)从今年起,对上市公司应一律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办法,对其所有高管和员工建立个人收入档案。

  (四)切实做好对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和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法宣传工作,提供优质纳税服务。特别是对人均收入较高、12万元以上收入人数较多的上市公司,应作为宣传、服务和管理的重点。

  二、报送有关情况。

  (一)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对所辖上市公司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向省局报送以下情况:

  1、2007年4月30日止上市公司户数及上市公司名称(可在湘财圆网行情分析软件中查找上市公司名单)。

  2、2006年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与上述职务相同级别人员,以下同)的总人数、薪酬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其中,年所得12万元以上高管人员的人数、薪酬总额、纳税总额(见附表1)。

  3、各市、州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中薪酬最高、最低者的姓名、供职的上市公司名称、年薪酬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额。

  4、2006年度上市公司年所得12万元以上高管人员的自行纳税申报情况(见附表2)。

  5、对上市公司进行排查工作的情况(见附表3)。

  (二)参考资料(略)

  (三)报送要求

  请于2007年6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以书面和Cuteftp形式报送省局税政三处。

  附件:(略)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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