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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所二[2007]23号

颁布时间:2007-09-04 14:03:07.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源自正保会计网校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电子台账格式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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