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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8]24号

颁布时间:2008-01-23 08:59:28.000 发文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机关各处室、各基层局:正保会计网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124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保密意识教育,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各个环节为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的责任,建立保密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传播纳税人的信息。除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根据司法或者行政文书的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提供外,不得提供纳税人信息给媒体、其他部门和无关人员。

  二、各级信息管理部门要加强各有关岗位的计算机系统访问控制和权限管理。税务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利用相关资料和信息的,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在限定的保密信息(资料)的使用范围内使用,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资料和信息的借、还手续。

  三、市局机关处室对外报送的有关纳税申报工作的资料、报表(包括外单位来调查或者征求意见所需要提供的数字),除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外,还应当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工作暂行规定》(深地税发〔2007〕532号)规定的程序办理报送手续。

  四、各级税务机关在纳税申报宣传工作中要特别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一是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本地区、所辖企业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和纳税申报人数,申报统计和分析工作的有关数据不得在公开刊物上刊登;二是宣传纳税申报的正面典型时,须预先告知并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并保护好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是曝光纳税申报的反面典型案例时,应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56号)有关规定,并保护好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保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追究和实施程序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深地税发〔2007〕85号印发)有关规定办理。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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