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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敦促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

深地税告[2008]2号

颁布时间:2008-03-04 09:39:59.000 发文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有关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其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目前,我市仍有部分纳税人还未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为了严格依法治税,执行国家税收法规,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时间自2008年1月1日至3月31日止。为避免在申报期结束前出现申报拥挤现象,请纳税人尽早通过互联网、邮寄、直接上门或委托他人等申报方式,向辖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2008年3月31日申报期结束后,我局将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开展以自行纳税申报情况为重点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对未按本通告规定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依法予以处罚。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对纳税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追缴税款、滞纳金外,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支付的应税所得,而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六、纳税人需进一步了解或咨询有关事项的,请致电我局咨询热线123662,或登录我局网站查询。

  附件:深圳市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地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三月四日

深圳市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地址

各区局(税务所)  地 址  邮编(邮寄申报) 
罗湖区地方税务局 罗湖区深南东路1076号大院  518003 
福田区地方税务局 福田区华富路2039号  518035 
南山区地方税务局 南山区玉泉路28号  518052 
蛇口地方税务局  蛇口工业七路四海大厦九楼  518067 
保税区地方税务局  福田区八卦二路613栋  518029 
盐田区地方税务局  盐田区海景二路地税大楼  518081 
宝安区地方税务 局  宝安区地方税务局 宝安区宝城21区前进路87号  518101 
新安税务所  宝安区创业二路270号     
西乡税务所   宝安区74区流塘路75号    
福永税务所  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东区税务大楼    
沙井税务所   宝安区沙井镇创新路2号    
松岗税务所  宝安区松岗街道工业街税务大楼    
公明税务所   宝安区公明街道建设中路5号    
光明税务所  宝安区光明街道圳美路税务大楼    
石岩税务所  宝安区石岩街道石岩市场侧    
龙华税务所   宝安区龙华街道人民北路税务大楼    
大浪税务所  宝安区大浪街道(暂在龙华税务所办公)    
民治税务所  宝安区民治街道(暂在龙华税务所办公)    
观澜税务所  宝安区观澜街道新兰大街89号    
龙岗区地方税务 局  龙岗区地方税务局 龙岗区中心城建设路1号  518172 
龙城税务所  龙岗区中心城建设路1号地税大楼    
龙岗税务所  龙岗区龙岗街道办龙河路28号    
横岗税务所  龙岗区横岗街道办松柏街148号    
平湖税务所  龙岗区平湖街道办守珍街176号    
布吉税务所  龙岗区布吉街道办吉政路地税大楼    
南湾税务所  龙岗区南湾街道(暂在布吉税务所办公)    
坂田税务所  龙岗区布吉坂田吉华路599号    
坪山税务所  龙岗区坪山街道办东纵路375号    
坪地税务所  龙岗区坪地街道办富民路59号    
坑梓税务所  龙岗区坑梓街道办人民西路5号    
葵涌税务所  龙岗区葵涌街道办葵政西路    
大鹏税务所  龙岗区大鹏街道办迎宾北路5号    
南澳税务所  龙岗区南澳街道办同富路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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