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商外资字[2004]40号
颁布时间:2004-05-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北省国税局 河北省地税局 石家庄海关
各设区市商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各隶属海关,各县(市)商务(外经贸)局,各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冀发[2003]27号)和省纪委、监察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纪律规定》精神,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投资环境,现就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放审批权限
(一)设立符合以下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授权县(市)政府审批。
1.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下同);
2.符合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3.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
(二)设立属于以下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县(市)政府审核,直接报省商务厅审批,报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1.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
2.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鼓励类、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
3.法律、法规规定由省商务厅审批的特殊行业项目和研发中心、并购等项目。
(三)设立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限制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规定需报商务部审批的特殊行业项目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等特殊类型项目,由县(市)政府初审,直接报省商务厅审核并报商务部审批,同时报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四)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合资、合作、独资及其他方式外资项目)增资、转股、调整经营范围等合同、章程变更事项。
由县(市)政府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原由省和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变更合同、章程,凡在县(市)政府被授权审批范围内的,由县(市)政府自行审批,报省或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凡超出县(市)政府被授权审批范围的,涉及变更合同、章程,由县(市)政府初审,直接报省商务厅审批或经省商务厅审核后报商务部审批。
(五)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减少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由县(市)政府报省商务厅同意后审批。
(六)县(市)政府审批、审核的具体业务由县(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批准文件报送工商、税务、外汇、海关等部门。
二、简化审批程序
(一)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需向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呈报以下文件:
1.设立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2.协议、合同、章程;
3.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4.董事会成员名单;
5.中、外方营业执照;
6.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水资源及防洪评价许可手续;
7.可行性研究报告;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取消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审批机关备案文件。
(二)设立外商独资企业,需向审批机关呈报以下文件:
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表;
2.企业章程;
3.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4.企业法定代表人名单;
5.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6.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7.可行性研究报告;
8.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水资源及防洪评价许可手续;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由投资者直接报审批机关,不需要通过其他部门审批批准。
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取消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审批机关备案文件。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环节、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审批文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增加前置审批事项、审批内容、审批手续。
(三)设立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研发中心、股份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及外资并购省内企业,直接报审批机关审批,或经省商务厅审核后报商务部审批。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增加前置审批事项、审批内容、审批手续。
(四)需报商务部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程序、报送文件和批准手续等,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外商投资企业经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后,颁发批准证书,企业凭批准文件和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向海关办理注册手续,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县(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认真做好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项目确认书出具工作
(一)以下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由省商务厅统一出具:
1.外商投资的独资项目及其它方式外资项目;
2.已设立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及其它方式外资项目)增资;
3.外商投资企业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
4.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
5.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原料、备件。
(二)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办理程序:
1.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的独资项目、其他方式外资项目、已设立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及其它方式外资项目)增资,由各市、县(市)和开发区审批机关审核,报省商务厅批准,出具项目确认书;
2.限额以上及商务厅审批的外资项目,在批准项目的同时,出具项目确认书;
3.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由各市、县(市)和开发区审批机关审核,报省商务厅批准,出具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
4.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及其它方式外资项目,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由各市、县(市)和开发区审批机关审核,报省商务厅批准,出具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省商务厅出具的项目确认书送项目单位,抄送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
海关依据项目确认书和审批机关批准设立企业的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对照《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
四、为外商投资提供优质服务
(一)坚持依法行政。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加强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掌握政策,熟悉业务。县(市)商务(外经贸)部门要抓紧建立和明确专门审批工作机构,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尽快对县(市)负责审批的工作人员进行一次系统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增强服务意识。进一步提高优化投资环境对加快发展、扩大开放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牢固树立“环境是第一竞争点”、“环境是开放的生命”、“环境出效益”的理念,要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满腔热情地为基层和企业服务。
(三)提高行政效率。实行限时办结制,对每一项审批事项的办结时间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审批条件完备、提供文件材料齐全合格,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理完毕。条件不具备、材料文件不完整的,要一次告知投资者补办、修改意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不推、不拖、不卡、不刁难。
(四)实行政务公开。公开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开部门的职责、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公开岗位责任人和联系电话等内容。通过电子政务上网公布政务内容,印发有关资料免费向投资者提供,设立咨询窗口和咨询电话解答投资者咨询,实施政务公开。
(五)加强监督检查。要搞好行风建设,擦亮每一个服务窗口,使优化投资环境成为每一位工作人员的自觉行动。对违反省委、省政府优化发展环境有关规定,损害河北投资环境的行为,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纪律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