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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支付行业协会会费税前列支问题的批复

沪税外[2001]54号

颁布时间:2001-06-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徐汇区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支付行业协会会费税前列支问题的请示》(沪税徐税政[2001]4号)悉。经研究认为:外商投资企业向有关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缴纳的会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予所得税前列支。

  一、该协会、学会是依法成立的;

  二、其收费标准是经市民政、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

  三、是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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