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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涉外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外[2002]2号

颁布时间:2002-01-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涉外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办发[2001]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涉外税收征管中的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本市各级税务机关在征收或扣缴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以及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的营业税时,应严格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79号)的规定执行。

  请你们认真学习,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涉外税收管理的通知(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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