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外[2004]103号
颁布时间:2004-10-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1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以书面形式与市局所得税二处沟通。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