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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以交付产品方式支付本息和租赁费免征利息及租金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外[2001]107号

颁布时间:2001-09-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以交付产品方式支付本息和租赁费免征利息及租金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62号),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以交付产品方式支付本息和租赁费免征利息及租金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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