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外[2003]37号
颁布时间:2003-05-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3]388号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颁发日期:2003年04月09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的污水处理项目能否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2〕213号)收悉。为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加速社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对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