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05]第209号
颁布时间:2005-06-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南通东方石油化工港储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请示》(通国税发[2004]20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南通东方石油化工港储有限公司是中艺华海进出口有限公司和香港富佳集团有限公司于1998年3月共同投资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经营期限20年,注册资本355万美元,投资总额50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从事石油化工及制品的仓储服务、管道运输和过驳运输,目前已建有3.5万吨级码头一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1995]151号)规定,同意对该公司从事港口码头项目的经营所得,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由你局负责具体监管事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