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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南通海盟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4]219号

颁布时间:2004-06-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南通海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通国税发「2003」6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4」728号批复如下:

  江苏南通海盟股份有限公司是在南通市成立的一家中外合资企业。该公司2002年11月被江苏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企业”。其主导产品“环保记忆衬布”、“多功能柔弹复合衬”被列为国家重点新产品,并占公司年总销售收入的90%以上。2004年5月,科技部火炬中心来函确认该公司所生产的环保记忆衬布和HM热熔复合衬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同意江苏南通海盟股份有限公司从2003年起减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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