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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无锡华润上华半导体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5]第141号

颁布时间:2005-04-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无锡华润上华半导体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锡国税发[2005]40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5]280号批复如下:

  无锡华润上华半导体有限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经营期限50年,经营范围为从事0.35-0.8微米工艺集成电路芯片的生产、加工,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领域。截止到2004年1月止,该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5797.4万美元,且全部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规定,同意无锡华润上华半导体有限公司从2004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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