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05]第121号
颁布时间:2005-04-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无锡荣成纸业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单独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期的请示》(锡国税发[2005]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无锡荣成纸业有限公司(原名无锡龙达荣成纸业有限公司)是由无锡龙达实业总公司与玉玛国际(开曼)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共同投资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经营期限50年。主要经营瓦楞纸与牛皮箱板生产与销售,一期工程于1997年建成并投产。1998年经国家轻工业局(国轻规 [1998]204号] 批准,二期工程追加投资注册资金为4000万美元,同年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8]外经贸二函字第825号)批准增资,增资项目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司外国投资管理司确认,属于《外商限制乙类目录》第二类第8条,经无锡梁溪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锡梁会计外验字[2003]第1103号)验证,截止2003年8月13日,公司新增注册资金已全部到位,其中外方注册资金占全部注册资金的94%。
现该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就追加投资项目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的规定,同意对该公司追加投资部分的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优惠,并由你局负责对该公司的具体监管事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