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国税函[2001]10号
颁布时间:2001-01-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执行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910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各地应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云国税发[2000]135号)规定的程序办理。省国税局在审核各地上报的请示报告过程中,如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投资项目能确认是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直接给予审批,如对其项目不能确认的,则先由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进行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关确认文件后,省国税局再予以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执行问题的批复
2000年11月14日 国税函[2000]91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0]305号)收悉。现就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9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国家鼓励项目适用范围界定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的规定,可给予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是指用于《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不包括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国产设备。凡在执行中对企业购买的国产设备是否属于上述规定的投资项目范围判断不准、或者存在争议的,可征求省级外经贸部门的意见后确定。
二、关于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时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的问题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时,应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若企业从非生产制造部门购买的设备、或者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资金购买的设备、或者没有取得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设备,但按照规定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在办理抵免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相应提供购买设备发票,不用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