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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南通热电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4]188号

颁布时间:2004-05-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南通热电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请示》(通国税发〔2003〕165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4]523号批复如下:

  南通热电有限公司是2002年在南通(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供电、供热及相关服务,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经营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意南通热电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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