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外〔2001〕110号
颁布时间:2001-09-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审批管理,针对当前审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同时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使企业都能了解和掌握此项税收优惠政策,把国家的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二、审核管理及要求:
1、规范上报时间。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 000〕90号、浙国税外〔2001〕39号文件规定的时间要求上报审批,即企业须在购置国产设备两个月内(以发票上所列时间为准)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各主管税务机关和市局机关应分别在收到上报资料之日起15日完成审核并上报省局。
2、规范上报金额。上报审批金额为价税合计数,但须注明含增值税税额,上报金额以元为单位。
3、规范上报资料。
(1)企业上报申请资料时,应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可不再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各级税务机关应把审核数填入相关的审核栏中,如有不予抵免的设备,应在审核栏中简要注明理由。
(2)企业每次申报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时都必须附送《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书》原件,此批准书除需注明属于鼓励类或限制类外,还应注明属于第几类第几条的范围。
(3)企业提供的发票应为发票联复印件,要求真实、有效,且发票上的日期、数量、单价、金额等栏须清晰、规范。
(4)供货合同应加贴印花税票,供货合同的内容与发票内容应相互一致,上述单据及其他相关单据必须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审批表》所列序号逐笔装订成册。
4、提高审核质量。
(1)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企业上报的申请资料后,应到企业实地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报告,或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定意见。
(2)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符合规定范围、由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器具、工具是指与生产经营直接有关的专用设备,与生产经营非直接有关的辅助性设备不予抵免。各企业在上报申请资料时,须附上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记帐凭证,并提供能证明该设备确系国产设备的相关说明等。
(3)国产设备的投资是指购买国产设备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的运输费、安装费、调试费等费用。
各地在审核中发现含有以上费用的,应剔除,无法区分的,一律不予抵免。
(4)对企业购买属《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国产设备,不予抵免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的税则号列所代表的商品可参照《出口退税工作手册》中的标准商品全名。
(5)对符合财税字〔2000〕49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需提供相关技术部门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的鉴定意见。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分户建立投资抵免的档案和台帐(样式见附件二),详细记录抵免资料,根据省局的审批数额,据以计算并办理企业所得税的抵免及汇算清缴。
四、抵免企业所得税所涉及的单、表一律由各地按样式自行印制。
五、本补充通知自2001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审批表 》(略)
附件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台帐》(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