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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利乐包装(昆山)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4]第274号

颁布时间:2004-09-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利乐包装(昆山)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州国税发[2004]19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利乐包装(昆山)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4月,系新加坡利乐包亚洲有限公司投资举办的外资企业,投资总额2950万美元,注册资本2450万美元。经营期限为50年。经2002年12月外经贸资二函[2002]1400号批复和2003年10月商资二批[2003]924号批复,该公司投资总额增加到6550万美元,注册资本增加到3960万美元,所增资本用于扩大无菌纸包装盒生产规模,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三)类第一条第1款、第十七条第1款及第十二款、第六条第2款项目。经昆公信验字(2003)第947号验证,至2003年12月该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

  现企业申请对追加投资部分单独计算享受二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0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的规定,同意对该公司追加投资部分的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二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并由你局负责对该公司的具体监管事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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