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徐州华润电力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4]第357号

颁布时间:2004-11-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徐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徐州华润电力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徐国税发[2004]20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徐州华润电力有限公司是由华润益斯特亚电力有限公司、国投华靖电力控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市投资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45831万元,经营期限25年。公司主营火力发电和电力销售,总规划装机容量3600MW,一期工程2×300MW机组分别于1996年9月和1997年5月建成并投入运营。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追加投资,二期工程2×300MW机组经国务院 [发改能源(2003)240号] 批准,二期工程需追加投资注册资金6亿元人民币,国家商务部商资批「2004」960号批准同意增资。增资项目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确认,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四类第1条。经徐天华所验字「2004」第59号验证,截止2004年7月26日,公司已新增到位注册资金3.7亿元,新增注册资本占原注册资本的比例达到80.73%,其中外方到位注册资金12950万元,占新增到位注册资金的35%。

  现该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就追加投资项目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056号)规定,同意对该公司追加投资部分的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优惠,并由你局负责对该公司的具体监管事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