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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沿海经济开放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

财税字[88]第091号

颁布时间:1988-06-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为了有利于辽东半岛,山东半岛,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的经济开放区 ( 以下简称沿海经济开放区 ) 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吸收外资,引进技术,加速实施沿海经济发展战略,现对外商在沿海经济开放区投资有关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优惠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外商在沿海经济开放区投资开办的生产性企业 ( 以下统称经济开放区企业 ), 凡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额在 3000 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财政部批准,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不具备前款减征条件,但是属于下列行业 ( 包括科研项目 ) 的经济开放区企业,经财政部批准,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打八折计算征税:

  1 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2 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3 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4 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5 农业,林业,牧业,养殖业以及这些行业的加工工业;

  6 建筑业。

  对沿海经济开放区企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上述优惠税率,根据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 >,<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 和 < 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 所规定的范围,条件和期限执行。

  二,对经济开放区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需要给予减征,免征优惠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三,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经济开放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 10% 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征,免征优惠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四,经济开放区企业作为投资进口,追加投资进口的本企业生产用设备,营业用设备,建筑用材料,以及企业自用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免征工商统一税。

  五,经济开放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免征工商统一税,内销产品,照章征税。

  六,经济开放区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用于生产出口产品部分,免征工商统一税,用于生产内销产品部分,照章征税。

  七,在经济开放区企业中工作或者居住的外籍人员,携带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自用的交通工具,凭省辖市及其以上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在合理数量内免征工商统一税。

  八,为了在引进优良品种的同时,利于我国的动植物检疫工作,广东,福建,浙江,江苏,山东可选择一两个海岛 ( 或江心沙地 ) 举办试验农场,对引进的良种,良畜等进行试种,试养。这类试种,试养项目属于科研性质,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豁免一切税收。

  附件:一,国务院关于扩大沿海经济开放区范围的通知

  二,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 ( 门 ) 漳 ( 州 ) 泉 ( 州 ) 三角地区经济开放区、市,县名单 ( 编者略 )

  附件一:国务院关于扩大沿海经济开放区范围的通知

  1988 年 3 月 18 日 国发[ 1988 ] 2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沿海地区的优势,积极发展外向型经济,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务院决定适当扩大沿海经济开放区,现将扩大的范围通知如下:

  天津市:

  静海,宁河,宝坻,武清,蓟县。

  河北省:

  唐山市及所辖的丰南,滦南,乐亭,唐海,滦县,

  沧州市及所辖的沧县,青县;

  黄骅县,海兴县;

  秦皇岛市所辖的昌黎,抚宁,卢龙县。

  辽宁省:

  丹东市及所辖的东沟县,凤城县;

  营口市及所辖的营口,盖县;

  盘锦市及所辖的盘山,大洼县;

  锦州市及所辖的锦西,兴城市,锦县,绥中县;

  鞍山市及所辖的海城市;

  辽阳市及所辖的辽阳,灯塔县;

  大连市及所辖的瓦房店市,新金,庄河县及由金县改成的金州区;

  沈阳市。

  江苏省:

  南京市及所辖的江宁,六合,江浦县;

  镇江市及所辖的丹徒,丹阳,扬中,句容县;

  扬州市及所辖的泰州,仪征市,邗江,江都,靖江,泰兴,泰县;

  盐城市及所辖的射阳,东台,大丰,响水,滨海县;

  南通市及所辖的南通,海门,启东,如东,如皋,海安县;

  连云港市及所辖的赣榆,东海,灌云县。

  浙江省:

  杭州市及所辖的萧山市,余杭,富阳,桐庐,临安县;

  绍兴市及所辖的绍兴,上虞,嵊县;

  嘉兴市所辖的平湖,海盐县;

  湖州市所辖的长兴县;

  宁波市所辖的余姚市,慈溪,奉化,宁海,象山,鄞县;

  温州市所辖的欧海,乐清,瑞安,平阳,苍南,永嘉县;

  椒江市,临海市,黄岩县。

  福建省:

  宁德,霞浦县。

  山东省:

  威海市及所辖的荣城,文登,乳山县;

  潍坊市及所辖的诸城,青州市,昌邑,昌乐,高密,五莲,寿光,安丘县;

  淄博市及所辖的桓台县;

  青岛市及所辖的胶州市,平度,崂山,即墨,胶南,莱西县;

  烟台市及所辖的龙口,莱阳市,牟平,蓬莱,招远,海阳,栖霞县;

  莱州市。

  日照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

  梧州市及所辖的苍梧县;

  北海市及所辖的合浦县;

  玉林市,钦州市,防城县。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批转 < 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纪要 > 的通知 >( 中发[ 1985 ] 3 号 ) 中规定的各项政策,适用于上述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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