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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模拟网退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外〔2001〕113号

颁布时间:2001-09-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模拟网退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6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浙江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模拟网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应由省公司统一向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报送税前扣除申请和有关资料,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呈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为确保模拟网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工作尽量在2001年完成,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应在2001年11月15日前完成模拟网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和上报。

  二、为了使模拟网退网过程中发生的补偿支出和模拟网用户欠费的税前扣除审批工作也能在2001年底前完成,对补偿支出和欠费的税前扣除审批问题作如下规定:

  1、截止2001年9月30日,模拟网退网过程中已发生的补偿支出的税前扣除,由各分公司按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资料中必须附有《模拟A网转网用户补偿支出明细表》(附表一),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或审核上报手续;需上报省局审批的,由市局统一汇总后于11月15日前上报。

  2、2001年9月30日止已被取消转网资格的模拟网用户拖欠的月租费、通话费,经证实不能收回而要求在税前扣除的,由各分公司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资料中必须附有《模拟A网用户欠费清单》(附表二),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或审核上报手续;需上报省局审批的,由市局统一汇总后于11月15日前上报。

  3、2001年10月1日后发生的转网补偿支出和被取消转网资格的模拟网用户欠费的税前扣除审批工作,应按审批权限在2002年3月底前完成。

  附件:1、《模拟A网转网用户补偿支出明细表》(略)

  2、《模拟A网用户欠费清单》(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模拟网退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19日  国税函〔2001〕5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在2001年6月30日之前逐步停止其模拟网的通信业务,为支持集团公司加快发展通信业务和技术进步,使模拟网退网造成的减收因素尽可能在缴纳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消化,现就集团公司模拟网退网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团公司模拟网退网造成的资产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允许 在税前扣除。

  二、各省级移运通信公司,在2001年6月30日之前已经将其模拟网退出运营并做实际报废处理的,以实际报废日期作为计算模拟网资产损失的截止日;在2001年6月30日之前逐步停止模拟网通信业务但尚未做实际报废处理的,以2001年6月30日作为计算模拟网资产损失的截止日。已作为实际报废处理的模拟网资产,不得在税前列提折旧。

  模拟网资产主要包括交换机、基站、电源等。

  三、集团公司模拟网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统一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

  集团公司所属的各级移动通信公司,可以由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统一直接向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报送模拟网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和有关资料,也可以由所属成员企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模拟网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和有关资料,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上报省级国家税务局。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各级移动通信公司在报送模拟网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时,应确保提供资料的真实性,须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核鉴证报告。

  四、模拟网退网后,模拟网用户拖欠的月租费、通话费确实不能收回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并附有关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作为坏帐损失处理,允许在税前扣除。

  五、模拟网退网过程中,集团公司各级移动通信公司发生的补偿支出,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允许在税前扣除。

  (一)补偿给用户的手机等相关物品,按照购入价格在税前扣除;

  (二)补偿给用户的现金,按照实际支出数在税前扣除;

  (三)补偿给转网用户的通话费优惠,在收入和支出中列收列支的,允许在税前扣除;未在收入中反映的,不计入应税收入,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六、为确保模拟网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批准工作尽量在2001年底完成,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应在2001年10月31日前报送模拟网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和有关资料,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可以按本规定对其他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有关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七、模拟网退网对企业所得税造成的影响将集中体现在下半年,集团公司所属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上下半年会很不平衡,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81号),确定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时,须通盘考虑模拟网退网的影响因素,避免超额或超比例预交。对模拟网退网影响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如批准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额、实际发生的补偿支出额等,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进行总结,并于2002年2月1日前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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