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国税发[1999]361号
颁布时间:1999-11-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海南的实际,特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及时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各市、县国税局收到文件后,要立即召开老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会议,组织企业学习关于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和实行退(免)税管理的具体规定。督促企业及时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算办法(即先征后退或免抵退)的选择、确认和办证等管理工作。
二、实行“先征后退”或“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应于1999年11月底前,持批准设立公司批文、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海关注册登记证、法人代码证等有关资料到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登记》,未办理退税登记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以上企业的书面申请经批准确认后报省局涉外税处备案。
三、对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免)税的日常管理,各市、县国税局要严格按照国家税总局国税发[1999]189号文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进行管理。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