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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管理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陕国税发[1998]34号

颁布时间:1998-03-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经研究,现对加强全省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管理工作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务征收机关问题。对外国企业征收的预提所得税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而是对来源于我国的所得扣缴所得税的一种税源控制征收方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精神,对境内我省的各类企业扣缴的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暂按隶属关系由同级国税机关征收。为便于征收管理,对西安市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仍按省财政厅、省国税局陕国税发[1996]212号文件规定,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税由省国税局涉外处征收的,其代扣的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由省国税局涉外处征收管理;其余企业代扣的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由西安市国税局征收管理。

  二、关于缴库级次问题。根据财政部(91)财预字第135号《财政部关于开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精神,对外国企业征收的预提所得税,属于地方预算收入,按照征收机关的级次分别全额缴入省、地(市)、县级国库。如有财政体制变化的,以通知为准。

  三、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问题。根据财政部(94)财预字第217号《财政部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精神,对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代扣的预提所得税,征收机关可按代扣代帐税款的2%提取代扣、代收手续费,由征收机关按预算级次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按月办理退库,用于支付代扣、代缴单位的劳务费和奖励。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财政部(94)财预字21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四、此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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