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04]59号
颁布时间:2004-02-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江阴华新钢缆有限公司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锡国税发[2003]197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4〕79号文批复如下:
江阴华新钢缆有限公司是1992年在江阴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厚锌层预应力钢丝、钢绞线及其他钢线、棒钢、钢线金属制品。该公司高新技术产品分别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新材料”中“高性能预应力钢丝(序号:06011502)”、“高强度及低松弛预应力钢绞线(序号:06011503)”、“新型结构不锈钢丝绳(序号:06011504)”产品领域。该公司1996年被江苏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2002年,该公司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92.91%.关于该公司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同意江阴华新钢缆有限公司自2003年度起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此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