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04]第299号
颁布时间:2004-09-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张家港永恒码头有限公司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苏州国税发[2004]17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张家港永恒码头有限公司系江苏丰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香港鸿泰钢铁(世界)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两方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成立于2002年5月,经营期为50年。该公司投资总额1200万美元,注册资金600万美元,已于2003年9月全部到位,公司经营范围为装卸、仓储各种废钢、炉料和相关原辅材料及产成品,为到港船舶提供码头配套服务。
现该公司提出申请,要求享受港口、码头企业的税收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对该公司从事港口码头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并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的税收优惠。具体监管事项由你局负责。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