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04]187号
颁布时间:2004-05-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办理退税的请示》(通国税发[2004]8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第十三条关于“承建企业”的范围未作明确规定,故不分内外资性质,均可适用这一政策。
2、承建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采购国产设备时,允许其凭外商投资企业转来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向供货企业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货企业可以直接向承建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3、外商投资企业凭与承建企业签订的合同、承建企业转交来的其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及其他规定凭证办理退税。
特此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