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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4]第273号

颁布时间:2004-08-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昆山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州国税发[2004]1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系2002年由沪士电子(昆山)有限公司转制而成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额9150万美元,注册资本4500万美元。经(2000)苏经贸资字第560号批复该公司投资总额增加到10650万美元,注册资本增加到5100万美元,所增资本用于增加300000平方米柔性电路板的生产,该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十)类第10项;经苏外经贸资[2001]376号批复,该公司投资总额增加到15600万美元,注册资本增加到6750万美元,所增资本用于增加HDI高密度连接电路板的生产,该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十一)类第2项。经昆瑞资验(2001)第309号验证,至2001年4月30日该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注册资本为6750万美元。

  现该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对追加投资部分,单独计算并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根据根据财税[2002]0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同意对该公司2000年和2001年两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项目合并为一个项目单独计算并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并以首次追加投资项目的获利年度起计算二免三减半优惠期。有关该追加投资项目所得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具体监管事宜由你局负责。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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