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外[2000]71号
颁布时间:2000-09-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符合税法第七条及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国务院国发[1999]13号文规定,可以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应在确定企业实际获利年度并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时及时上报省局,由省局审核后转报总局审批。
二、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
2000年8月21日 国税发[2000]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请享受减免税办理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符合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定期减免税的,可在企业正式投产后,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确认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就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凡符合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条件,可以享受定期减免税的,应发文确认该企业可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资格。企业实际获利年度并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就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的规定进行审核。年度终了,凡审核发现该企业当年度生产性业务收入情况不符合国税发[1994]209号规定要求的,应通知该企业按其所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预缴季度所得税时以前年度亏损处理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首先应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弥补亏损后有余额的,再按其所适用的税率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各营业机构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盈亏相抵处理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我国境内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企业所得税时,当某些机构发生亏损,首先应用相同税率机构的盈利进行抵补;若没有相同税率机构的盈利,可用与亏损机构相近税率机构的盈利进行抵补。
四、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