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04]第264号
颁布时间:2004-07-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昆山尼塞拉电子器材有限公司申请享受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州国税发「2004」16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昆山尼塞拉电子器材有限公司系日本陶瓷株式会社于1995年在昆山投资举办的外资企业,设立时公司注册资金30.5亿日元(折合2731万美元),2000年经苏外经贸资字1071号批复同意该公司追加投资,注册资本增加到67亿日元(折合7114万美元),经昆公信验字(2001)第215号验证,至2001年5月21日公司实收资本67亿日元已全部到位。该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变压器、传感器、铁氧体产品、陶瓷部件等电子零件;相关产品开发,追加投资用于铁氧体产品项目的扩大生产和出口,该项目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确认,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外商鼓励类目录第十八类。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的规定,同意对该公司追加投资项目单独计算并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有关减免税的具体事宜由你局负责监控。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