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东地税发[2004]66号

颁布时间:2004-04-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各地方税务分局:

  市局《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享受减免税税收优惠管理的通知》(东地税发[2004]29号)下发后,为加强取消“两免三减”审批的后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 第(二)款有关规定,市局就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应于获利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填报《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基本情况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连同企业享受所得税定期减免的书面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每期的验资报告、投产至获利年度的审计报告(若有查帐报告的,则同时提供)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一并报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分局接到企业报送的资料后,应认真审核其是否符合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审核人则在“报告表”中签名及加盖分局申报审核章 ;不符合条件的,则将资料退回给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未按规定将上述资料报主管地方税务分局的,不得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已经市局审批的除外)。

  “符合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条件”是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业务和非生产性业务企业,其生产性经营收入应超过全部业务收入的50%。

  2、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经营期是指从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营业)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3、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25%;二、“报告表”一式二份,分局按规定受理申报后,一份退给纳税人,一份留存于企业档案盒内,以便分局管理和市局检查。“报告表”式样附后,各分局可自行印制,也可到市局税政科领取。

  三、对以前未经市局审批已开始享受“两免三减”税收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须在2004年6月1日前按本通知规定到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办理相关手续。

  四、市局强调,各分局必须严格按照东地税发[2004]29号的规定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征管。

  附件: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基本情况报告表(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四月八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