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地税发[2004]29号
颁布时间:2004-02-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间称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征管,简化减免税审批手续,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涉外企业享受减免税税收优惠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04年2月起,市局不再对分局报送的涉外企业“二免三减半”所得税税收优惠进行审批。
二、分局应对进入获利年度的涉外企业的所得税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的涉外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审核其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收入各占的比例,确定其适用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各分局要认真做好《“三资”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东地税函[2004]9号)的填报、归集、整理和管理,并据此对辖区内涉外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分析比较,对一些早期已开业投产但至今仍未进入获利年度、连续亏损三年以上或近两个年度内盈亏转化变动较大的涉外企业要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加强管理。
四、加强取消涉外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手续的后续管理。对本文下发前市局已审批确认获利年度的企业,分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做好日常检查、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对尚未进入获利年度的企业,分局一定要按照上述要求对其进行重点检查和管理,以确保涉外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得到有效的提高。
五、涉外企业所得税将是保持我市地方税收增长的一个重要税源,各分局在涉外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手续取消后,一定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加强对涉外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日常的检查和管理,决不能让其放任自流,以确保涉外企业所得税的稳定增长。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