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2004]115号
颁布时间:2004-07-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学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以下简称8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关于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问题企业2004年7月1日以后上报的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由市级国税机关负责审批;企业2004年7月1日以前上报的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仍按原省局的有关规定审批。
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市国税机关后,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和省局有关文件的规定,认真进行审批,并按照总局80号文件的规定将审批意见上报省局备案。省局2003年12月31日下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暂行规定》(鲁国税发[2004]4号)将于近期修订后重新下发执行。
二、关于已取消审批项目的材料审核期间问题根据总局文件精神,对已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材料的审核工作,应结合涉外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工作一并进行,通过审核评税,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调整,于5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的有关项目的审核工作。
三、关于取消审批项目的时间和责任界定问题总局80号文件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对总局80号文件中第一条 至第十一条 规定的截止2004年7月1日尚未完成审批的事项,仍按总局、省局原规定进行审批;2004年7月1日之后企业发生的涉及到该文件规定取消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按照总局80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切实提高认识,认真抓好后续管理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抓好后续管理。要选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定岗定责,加大监管力度,提高工作效率;要结合年度所得税汇缴和审核评税工作,建立健全各种台帐,认真审核企业上报的有关材料,并将审核意见记入有关台帐,保持工作的连续性;要进一步加强反避税、涉外税务审计工作,通过加强基础管理和税源监控,防止偷税行为的发生。涉外税务审计过程中发现企业弄虚作假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税务调整和处理。
各地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