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3]80号
颁布时间:2003-04-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现将我局已审结的二00二年度的3件反避税案例报告如下。
案例一:
案情:我局在进行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中发现:某中外合资餐饮服务企业,单位正式职工12人,临时工15人。该企业每月在发放单位职工工资薪金所得时,工资表上载明的个人收入金额几乎相等,其中大部分完全相等,并按工资表上注明的发放金额入帐和扣缴个人所得税。
案例分析:表面上,该企业工资表上发放的职工工资与其入帐金额相符合,也同时足额扣缴了税款。但通过对企业经营情况的进一步了解,以及与财务人员、单位职工交谈,从侧面了解到该企业是将发放给个人的实际工资薪金所得平均分配到个人后计入工资表。经分析,该企业采取这种方式,是利用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规定,通过每月将单位职工工资薪金所得平均后再扣税的方法,以降低部分较高收入者的纳税额,达到全体职工总计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例如有三名中方职工,每月个人工资薪金收入分别为2400元、1200元、3000元,按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分别为135元、20元、205元,合计360元。而企业实施避税行为后,在工资表上将三人的收入进行平均,在表上反应每人的收入均为2200元,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均为105元,合计345元,从而少缴个人所得税15元。这种避税行为通常发生在一些职工较少、效益较好的中外合资企业,其手段较为隐蔽、不易察觉。这些都有待于在个人所得税税法的不断修订和完善中加以解决。
案例二:
案情:某中日合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在采购原材料和销售产品时不签订购销合同(协议),采用电子商务的形式来规避购销合同印花税。
案件处理结果:我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0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155号)文件的规定进行了处理,该企业一次性补缴印花税16万元。
案例分析: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在采购原材料和销售产品时不签订购销合同(协议),采用电子商务的形式规避购销合同印花税的情况时有发生,虽然电子商务是符合现代商务发展的趋势,但客观上却产生了避税的结果,因此,对电子商务应按成功交易额的一定比例征收印花税。
案例三:
案情:某有限公司1996年—2000年在“应付利润”科目中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董事酬金后,在各股东按投资比例分红之前发放给外籍股东(董事成员)×××人民币共计242万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案件处理结果:我局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进行了处理。该企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4万元,现已补缴入库。
案例分析:董事会费一般是在税前列支,税法对属于税后留利所支付给外籍股东的“董事酬金”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无明确规定,导致此项税收政策不明确,征管上有漏洞,给企业规避个人所得税客观上创造了条件。
二○○三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