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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3]370号

颁布时间:2003-06-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请各单位认真审核新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实际出资比例是否达到25%的比例,对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市局不纳入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统一编号管理,各单位也不得给其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不作为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归口统计。

  二、对外方投资未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不到位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6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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