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税发[2002]124号
颁布时间:2002-07-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追加投资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应按照《通知》中第二条 规定执行。
凡不能合理计算先期和追加投资项目各自应纳税所得额的,由区县(市)局提出合理划分方法的意见,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局审核确定后批复执行。
二、凡符合《通知》规定条 件的追加投资项目,应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追加投资的有关批准文书和验资报告、追加投资前的工商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优惠政策审核表》,经区县局审核后,在追加投资项目开始获利的次年1月底前,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局审批。
三、对在2002年1月1日前发生的追加投资项目,符合《通知》规定条 件的,请各区县(市)局在2002年8月底之前,按上述要求上报市局,审批确定剩余年限的减免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