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1999]165号
颁布时间:1999-07-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为切实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还返的清算收尾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92号)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清算收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今年5、6月份省局开展“三讲”教育活动和对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进行专项检查的情况,我省税负增加返还工作在1999年6月没有完成的,为此,返还报批时间延长至1999年8月底。请各地抓紧时间,按规定的要求做好超税负返还的清算收尾及申请退税报批工作。
二、各地应严格执行“先征后返还”的规定,及时、足额组织税款入库,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将税款足额征收入库或申请报批的,一律不予审批办理超税负返还。
三、对各地在自查和全省涉外税收专项检查中查补的税款,应按规定在企业申请的返还税款中予以扣除,不足扣除的,应限期补征入库,并严格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五年超税负返还工作结束后,各地应密切注意企业的非正常销货退回、增值税专用发票滞后抵扣、税负明显下降、关联企业业务量不正常减少等异常情况,做好跟踪管理。各地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有关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