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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冀国税外发[1997]53号 

颁布时间:1997-12-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对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做如下通知:

  一、各市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领导,认真抓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冀国税外发[1997]40号)的贯彻实施,组织好宣传、培训、辅导工作,使所辖企业和各级涉外税务干部深入了解管理办法、工作规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各地应把汇算清缴工作和年度检查分开进行,以保证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如期完成。做到企业自行申报、计算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属期内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外国税额扣除及应补、退税额,并自核自缴应补缴的税款。

  三、各市涉外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工作中,要加大税务执法力度,切实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力争汇算清缴率达到100%,对未达到100%的要说明原因。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和汇算清缴的,要及时进行催报、催缴,逾期仍未申报纳税的,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理。要加强对所得税的日常管理,对日常征管资料和汇算清缴资料进行分析研究,了解和掌握企业的经营状况、亏损原因、税源变化因素等情况,提出加强税收征管改进意见和措施,提高汇算清缴工作管理水平。

  四、要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联系,及时给其提供有关政策规定,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其出具的查帐报告中列示有关税务调整的项目,并对有关税务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金额等逐一作出说明。

  五、各地要按照修订后的《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编报口径》编报六种报表,编报人员和主管领导要加强报表项目的审核,提高报表编报质量。

  六、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局冀国税外发[1997]40号文件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通过微机传输有关汇算清缴汇总表的各项数据,并及时报送有情况、有分析、有做法、有建议的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汇总表。

  七、从1998年起,要按照总局《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考核办法》,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我省的具体考核办法。对各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的编报和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总分前三名的通报表扬,对编报质量差、影响向总局汇总上报的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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