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函[1999]76号
颁布时间:1999-02-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地区、地级市、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做好199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从1999年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已列入国税系统组织的税收收入任务进行考核,并下达了具体收入指标,因此,各地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03号)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国税发[1997]104号),认真做好1998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所管辖的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情况应事先进行分析、研究,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税款预缴和减免税情况等逐户进行审查核实,1998年度的汇算清缴面要求达到100%,各地要在总结1997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基础上,做好1998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加强对企业年度申报资料的审核、评估,企业申报资料不全的,应要求其限期补报,逾期不报的,要按规定予以处理。通过审核、评估,凡发现企业申报不实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地应根据汇算清缴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人员深入企业进行纳税检查,特别是对以下企业应进行重点检查:
(一)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重点税源企业;
(二)历年(或历次)检查中以及日常检查中发现偷、漏、避税问题较多,较严重的企业;
(三)长期亏损(连续两年以上)和进入征税期当年利润额陡降或突变亏损的企业;
(四)比与同行业盈利水平偏低的企业。检查结束后,各地应对检查情况进行书面总结,总结报告连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检查情况汇总表》于1999年8月30日前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四、认真做好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上报工作。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地应及时对汇算清缴工作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总结。按本通知所附表式及填表说明填报有关报表,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要求上报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总结报告连同报表软盘于1999年7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五、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涉外税收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制定工作责任制,严防走过场。区局将对1998年度涉外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扬,对汇算清缴工作不按规定,不按时进行,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