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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7]47号

颁布时间:1997-03-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7]7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及时安排。各地要把汇算清缴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抓紧抓好,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及时安排部署,加强领导,调配力量,制定计划,研究行之有效的措施,以确保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根据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商检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检[1995]25号)要求,企业必须提供商检机构出具的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证书,否则不予列支相关的成本费用,并将情况反馈到当地商检局。

  三、汇算清缴重点1、外商独资企业;2、长期亏损,一直未能进入获利年度的企业;3、享受“二免三减”企业;4、长期亏损,但生产规模不断扩大的企业;5、“两头”在外的企业;四、按时上报汇算清缴报表和工作总结。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地应及时对汇算清缴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按本通知所附表式及填表说明填报有关报表。并于1997年7月10日前将报表软盘连同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一并报送自治区国税局,总结的内容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措施、做法、成效及经验;汇算清缴及日常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查出企业违纪问题的典型案例及处理情况;按可比口径企业1996年度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年末欠缴所得税、税后利润等几项主要经济指标与上年相比的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等等。

  有关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一至五)培训及发放软盘等事宜,由自治区国税局统一安排,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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