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外[2000]71号
颁布时间:2000-09-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含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符合税法第七条及初稿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国务院发[1999]13号文规定,可以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应在确定企业实际获利年度并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时及时上报省局,由省局审核后转报总局审批。
二、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