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发[2003]71号
颁布时间:2003-12-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税收优惠规定》已经2003年12月22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税收优惠规定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利用外资促进我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对外商在广西投资所应缴纳的地方所得税,作如下规定:
一、在广西投资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根据税法和有关优惠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期间,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
二、在广西举办的属于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三、在广西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和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5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四、在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发区、国家级旅游城市、边境开放城镇、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开发区和贫困县投资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五、在广西投资举办的农、林、牧、渔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六、外商投资企业在广西转让省级以上(含省级)专有技术等科研成果的所得,免征地方所得税。
七、总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当年利润不满100万元人民币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八、在广西投资举办的建设和经营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九、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须报经企业所在地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应将免征地方所得税审批情况,以地级市国家税务局为单位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备案。
十、本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