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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国税外[2000]39号

颁布时间:2000-06-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含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实行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是一项扩大吸引外资、鼓励外商投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意义重大。各级国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管理工作。

  二、享受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政策的是以核实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三、审批和抵免办法

  1.申请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在购买设备后两个月内,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递交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

  2.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对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后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核审批。市级国税机关应在收到县(市)局国税机关上报的资料起15日之内完成审核并上报省局,省局在核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决定。

  3.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往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根据省局批准文件和企业填报的相关资料以及有关规定,准确计算该年度购买国产设备可抵免的所得税额、核定该年度实际可抵免的所得税额以及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数额。

  4.购买国产设备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原则上在当年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时抵免。对购买设备时间较早、数额较大且所得税增长比较均衡的企业,报经省局批准同意抵免后,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企业的申请,酌情在季度预缴所得税时抵免,年终清算。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分户建立投资抵免的档案和台账。

  五、认真做好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统计分析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及时编制上报统计分析报告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表式见附件,由各地自印)。并由各市国家税务局汇总后于次年7月5日前,将统计分析报告和《统计表》上报省局。

  六、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已享受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的监管工作,监管期为购置之日起五年,期间若发生转让、赠送、出租等行为,应及时补缴已抵免的所得税税款。

  七、有关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表、汇总审核表及明细表由各地国税机关按文件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

  八、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间购置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国产设备投资,有关国税机关应按上述有关规定于今年8月底前上报省局审批。各地按规定在今年9月底前办完投资抵免退税后,应将有关情况报各市国家税务局汇总后于10月20日前上报省局。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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