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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浙国税外[2002]108号

颁布时间:2002-07-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政策,是一项吸引外资、鼓励大型跨国公司来华投资、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意义重大。各级国税机关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工作,使这项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二、审批程序及时限

  (一)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且符合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的企业,应在企业追加投资并正式投产后,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递交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

  (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对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后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核。市级国税机关应在收到县(市)国税机关上报的资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并上报省局,省局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分户建立追加投资及其先期投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档案和台帐。

  四、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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