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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的利息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6]38号

颁布时间:2006-01-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尤尼吉可高分子科技(无锡)有限公司支付的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锡国税发[2005]209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6]1号文批复如下:

  2005年1月,尤尼吉可高分子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向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借款690万美元,借款期限为2005年1月至2012年12月,在此期间分14次等额还款,利率按LIBOR+0.125%的浮动利率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029号)的规定,同意对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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