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地税发[2003]94号
颁布时间:2003-05-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稽查局、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10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转发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3]108号 2003年4月30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 02]57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省局作如下补充:
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点第二款中“已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时,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
二、对于已被确认为外商投资企业而其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到位的,应按国税发[1999]60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其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