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00]108号
颁布时间:2000-06-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2号)转发给你们,对境外咨询企业来华从事咨询业务,且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境内外的,在划分中国境内收入所占比例时,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意见报市局审批,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2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