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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申报申核评税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外[1999]113号

颁布时间:1999-06-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大连):

  为更好地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申核评税办法》,经全省国税涉外税收工作会议研究讨论,现对我省涉外审核评税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审核评税的范围凡由各市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征管的各涉外税种,均为涉外审核评税的范围(不包括由海关负责代征的各项进口环节税收)。

  二、审核评税的对象凡由各市主管国税机关按国家涉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并受理各涉外税种纳税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均为涉外审核评税的对象。

  三、取得审核评税资料的时限

  (一)受理纳税申报的管理部门,应于各涉外税种法规规定的纳税申报期满(纳税申报期最后1日如遇假日,顺延至节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1日)5日内,将审核评税资料移交至审核评税部门。

  (二)发生延期、超期或临时纳税申报情况的,受理纳税申报的管理部门,应于受理的次日,将审核评税资料移交至审核评税部门。

  四、审核评税应依据的资料

  (一)流转税审核评税应依据的资料:1.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2.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表;3.企业财务报表;4.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还应提交以下应依据的资料:(1)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2)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3)经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外汇核销单(复印件);(4)出口货物销售发票(复印件);(5)委托外贸代理出口,由委托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委托出口代理证明(复印件)。

  (二)企业所得税审核评税应依据的资料:

  1.按季(次)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其应依据的资料为“企业季度所得税申报表”。

  2.按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阶,其应依据的资料如下:(1)"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2)纳税申报表附表,包括: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申报表、分支机构经营情况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情况表和非生产经营性收入情况表等;(3)财务会计决算及财务状况说明书;(4)注册会计师年度查账报告;(5)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签发的各种税务文书。

  (三)延期或超期纳税申报的企业,除提交上述依据的资料外,还应分别提交经主管国税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延期纳税申报申请审批表"或下列税务文书:(1)限期纳税申报改正通知书;(2)税务违规处理决定;(3)滞纳税款及滞纳金入库缴款书(复印件);(4)经批准的"延期缓税申请审批表";

  五、审核评税的内容及方法

  (一)审核评税应依据的资料是否完整、齐备审核评税部门应按不同税种,区别不同受理纳税申报的情况,按上款规定应依据的审核评税资料进行审核,如发现所需资料不全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受理纳税申报部门,于下达通知之日起5日内予以补齐。

  (二)适用税率是否正确

  1.审核评税部门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货物的类别,审核流转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所适用增值税(或消费税)税率是否正确。

  2.审核评税部门应根据纳税人实际业务发生情况以及计算机储备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管理的基本情况,审核所得税纳税人是否应享受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有无国税机关批准文件、免税期是否已届满、减半征收是否正确、恢复征税适用税率是否正确、非生产性企业是否依法适用正确的税率等。

  (三)申报项目需填列数字计算及逻辑关系是否准确

  l.审核评税部门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所列项目的要求填列数字,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主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2.对纳税人报送的"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申报表",审核评税部门对经审核确有关联业务往来的纳税人,其填写的申报表不实,应将该表退还受理纳税申报部门,由纳税申报管理部门通知企业于5日内重新填报,并返还审核评税部门以备审评。

  (四)纳税人申报的免税、减税、抵税依据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1.流转税

  (1)对于纳税人直接报关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以及纳税人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加工出口收取加工费收入,审核评税部门应在企业提交的有关各项审核评税应依据的资料基础上,认定免税或抵税。

  (2)审核评税部门于年度终了审核纳税人有关免税、抵税业务时,须通过受理纳税申报部门要求纳税人提交按审批管理权限经批准的免税或抵税审批文件。

  2.企业所得税

  (1)审核评税部门在审核纳税人按季申报涉及免征、减征所得税时,可一次性调取有关免税、减税及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文件,核对其纳税申报是否正确。

  (2)审核评税部门,在审核纳税人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涉及免税、减征所得税时,应根据其提交的"非生产经营性收入情况表"及财务决算报表,计算企业生产性收入和非生产性收入的比例,确定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是否正确。

  (3)对于纳税人当年盈利,却因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而申报本期亏损的,应根据企业提交的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情况审核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有无超过规定的弥补亏损期。

  (五)纳税申报内容可能存在的异常问题审核评税部门在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内容进行审核时,可能发现以下几个方面的异常问题:

  1.少申报销售收人,造成少计销项税,以达到少缴增值税和少计应税所得额的目的。

  2.非法加大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额,以达到少缴增值税的目的。

  3.出口非自产产品,或为其他企业代理出口产品,却申报退(免)税,以达到少缴增值税的目的。

  4.虚列成本,虚增费用借以形成亏损或微利以达到不缴或少缴所得税的目的。审核评税部门在对上述问题审核时,可采用与同行业、与上期、与上年同期的直接或相对比较,从中找出纳税申报常的问题。

  六、对审核评税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审核评税部门对纳税人纳税申报内容进行分析审核后发现的问题或可能存在的异常问题,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一)审核评税部门经审核发现属于纳税人在计算、逻辑、税率、笔误等方面的错误问题,一经认定,应及时填写《审核评税结论》和《审核评税问题移送单》(各一式2份),需要补税加收滞纳金或罚款的,还应下发《税务处理决定通知书》报经主管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移交受理纳税申报们执行。

  (二)审核评税部门,审核发现属于纳税人有意虚报、隐匿销售收入等问题,初步确认或怀疑有偷税行为的,应及时填写《审核评税结论》,同时填写《审核评税问题称送单》,按规定程序,转入稽查选案环节予以处理。

  七、审核评税的时限审核评税部门应在以下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审核评税工作内容:

  (一)对于受理纳税申报部门在正常规定时间内移送的审核评税资料,应于移送期满次日起20日内审核完毕。

  (二)对企业延期、超期或临时纳税申报的,应于收到受理纳税申报部门移送的审核评税资料次日起5日内审核完毕。

  八、审核坪税资料的保管

  (一)审核评税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对受理纳税申报部门移送的审核评税资料审核完毕后,应于该时限最后一日的次日将资料退还受理纳税申报部门,由该部门统一保管。

  (二)审核评税部门所填写的《审核评税结论》、《审核评税问题移送单》,应由本部门留存一份备查,另一份由接受移交问题的处理部门备档。

  九、其他有关问题

  (一)鉴于目前各市国税局主管涉外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部门、工作内容比较单一,多数人员不能很快适应审核评税工作的实际情况,将审核评税工作暂设置在综合税政部门为宜。

  (二)审核评税工作中有关审核问题的比较方法各市可根据本地具体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审核比较公式加以试行,待有关公式在实践过程中得到完善后,由省局统一制定有关审核评税的指标公式,为运用计算机手段进行审核评税工作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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