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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8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工作的通知》

沈国税外字[1998]298号

颁布时间:1998-12-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各郊区、县(市)国税局、沈阳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税分局、各外商投资企业:

  为做好一九九八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一九九八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各企业要搞好年终财产清算工作,做到账物、账账、账表相符。

  二、各企业要按照税法规定处理好涉税财务事项。

  三、各企业要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1999年4月30月前),向当地涉外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及注册会计师企业所得税审计报告,并要在报告中列明所得税汇算扣除项目认定表、所得税汇算清缴表、所得税汇算审查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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